
关于清理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施的通告
为了制止擅自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本溪市广播电视局、本溪市公安局、本溪市国家安全局、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联合发布通告如下:
一、未经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是违法行为。从即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私自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俗称大锅盖、小耳朵)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停止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电视节目,并立即自行拆除接收设施。
二、本通告发布20日之后,对未经批准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经批准收视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要加强领导和管理,要严格按照卫星许可证规定的频道接收卫星电视节目。
三、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和安装活动,对违反有关规定发布销售及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广告和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必须由持有辽宁省广播电视局颁发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并到市广播电视局备案后方可施工。
五、由市广播电视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成联合检查小组,于6月20日开始,对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检查清理。在全市清理检查中,有违抗检查、妨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治安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监督电话:
本溪市广播电视局: 3841018 3841019
本溪市公安局:2833013
本溪市国家安全局:4515111
本溪市工商管理局:96315-2911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溪市广播电视局 本 溪 市 公 安 局
本溪市国家安全局 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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