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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中涉及广播电视、音像方面的章节条款         ★★★
新《刑法》中涉及广播电视、音像方面的章节条款

作者:张立武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2

新《刑法》中涉及广播电视、音像方面的章节条款


  经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于1997年10月至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总则、分则两篇,法律条文由1979年制定时的192条增加到452条,全文约6万字。其中涉及广播影视、音像方面的有如下章节条款: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2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节(走私罪)第152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81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略);(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略)。”第218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20条:“单位犯本节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2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31条:“单位犯本节第221条至第230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288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独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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